身份社会和契约社会——写在唐山案之后
一篇暴论。
唐山案激起了我们对于男女平等,对于社会治安问题的格外关注,关于案件本身我仍处于一种奇怪的情绪之中,既目不忍视于施暴者的暴行,又诧异于在这个时代竟还有这样光明正大的犯罪,以致于一时不知该愤怒于什么。但本文要讨论的却不是案件,而是由案件引发的一些其他思考。罗翔老师说:“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我的愤怒无从排解,但舆论所表达的诉求却又似乎跨越了那道椭圆的边界。
前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社会秩序的维系,不是依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代契约,而是依赖于各种各样的标签和身份。
身份是什么?男性,女性,官员,平民,资本家,打工人,丈夫,妻子,等等,这些都是身份。
什么是契约呢?法律,法定婚姻,合同和协议等等,这些都是契约。
理所当然,在所有的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身份和角色。如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所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必然处于种种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些社会关系也必然为我们带来各种各样的身份,但是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却有着一个本质的差别:
身份是外界赋予的,而契约是自由订立严格遵守的(自然是有强制的公共契约的存在,但它依然是有前提受约束的,是群体意志的体现,换句话说是由群体意志自由订立的)。
那么身份和契约会对社会带来什么不同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得谨慎地思考一个社会在由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或由契约社会到身份社会转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
我们回过头来比较一下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社会:由不同动物组成的自然界、早期的族团社会、部落制以及集权国家。
自然界中的社会模式也被称为丛林社会,其遵循唯一的法则: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动物之间主要通过无限制的竞争来共同发展。
而在早期人类和其他一些灵长类动物的社会中,最初的社会模式是家庭或族团社会,在家庭社会中不存在太多财产。社会关系也十分简单,由血缘关系就构建起了整个社会的联系。所有的关系依然是基于身份的。这样的社会今天仍存在于爱斯基摩人、布须曼人和一些澳洲的土著人社会中。
而在进入到游牧或农业的生产力阶段,社会也逐渐过渡到部落社会或者说宗族社会,社会中的成员有了更复杂的互动,宗族拥有了丰富的私产,也产生了复杂的分工、地位和身份,这一时期的社会依然是身份的。部落建立在血亲和更远的血亲之上,酋长是部落的首领,但通常没有太多强迫其他族群为他卖命的直接权力——他的权力只有在整个部落有共同目标时才有效。我们在今天的努尔人以及一些原始社会中依然能见到部落和宗族;
而到了集权国家的阶段,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分工和组织更加有序,一些职能的行使不再基于模糊的分工而由国家所垄断。那么,社会是如何由部落走向国家的呢?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个体通过让渡权力给集体,来借助集体高效的分工协作来追求更好的生活。当然,并非每一个个体都是自愿让渡权力的,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是古代社会中最常见的战争结果。遗憾的是,在前现代社会中,这个让渡过程是不可逆的:即让渡产生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身份差异,而身份的差异是不可逆转的。
那么,前现代社会中存在契约吗?
在前现代社会中,宗教、道德伦理和尚不够完善的法律充当着契约的角色。但是社会中的个体却并不能自由订立契约,它也不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它永远在身份之下。什么意思呢?在封建帝国时代,我们有着完善的中华法系,从秦朝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那么为什么未能形成一个法治化的社会呢?因为法治不能逾越身份的边界。皇帝和各级官员的权力并非由法律赋予。圣旨可以代替法律进行立法,也可以与法律的一般约定相违背。官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律法也并不影响其身份。因而正义的边界无从确立——契约并非基于正义而确立,违背契约也未必被认为不义,因而对契约的保护便也失去了正义的根基。
扯得有点儿远了。
我想说什么呢。我们在最近的舆论场中见到了太多的讨论。对于正义的苛求和对于恶行的监督和控诉本是舆论的天然义务。然而如何达成正义呢?
我们大可以在每一个社会热点问题面前借用身份挑动群体的情绪来吸引流量或满足自己的情绪,但这无疑会把问题引向荒谬的另一面,进而陷入一种对正义的解构和异化。这怎么能是正义呢?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完善和监督我们的共同契约。如果有人违背契约是对集体的背叛,而对违背契约的纵容同样是对集体的背叛。我们应该愤怒的,是我们的契约不够公平不够有力不够完善,是背叛契约的人依然逍遥法外,是我们没有让契约变成真正的底线。
我们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和保护每一个人。